私车公用管理制(私车公用可以报销哪些费用)

随着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和新产品逐步兴起,公.司需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开拓和维护力度,销售用车需求日益增长,为提高工作效率,节约公.司运营成本,本着“必须节俭、效益优先”的原则,采取私车公用来解决产品销售等工作用车问题,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一条私车公用定义:当公.司公务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,才能允许申请私车公用,私车公用原则上仅限于营销分公.司开展销售业务。

第二条私车公用适用对象:仅限于营销分公.司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,以及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一般业务人员。但均必须按规定的程序事先申报,经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
第三条 私车公用适用地域:原则上仅限于省内地区。确实省外需要用车,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和总经理批准。

私车公用管理制(私车公用可以报销哪些费用)

第四条 私车公用的车辆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:①车况良好;②购.买了有效足额的车辆保险(包括交强险、座位险、第三责任险等)和年检合格;③司机身体素质和驾驶素养良好;④凡是私车公用出现车辆故障、交通违章、交通事故和伤害,公.司不承担任何责任,其它情况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;⑤公.司规定的其它情况。

第五条私车公用申请程序:用车人申请→销售部门负责人同意→填报《私车公用申请单》(明确用车事由、时间、时限、地点)→分管领导同意→省外需总经理批准。

第六条 私车公用费用控制:遵照《湘器公.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》执行,按行车里程不超过3元/公里的标准(包括车辆损耗、油费、过路过桥及停车等所有费用)。

第七条 私车公用公里数确定=终点里程数-出发前里程数:①每次出发前必须先将公里数报公.司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核定,每次出车回来后必须及时到公.司办公室车辆管理员登记,并在用车单上载明出发前的里程数、返回公.司的里程数,由随行人员签名验证;②应按申报的路线行驶,不按申报路线行驶的(特殊情况须公.司分管领导确认)应剔除且不予以结算;③对里程数核定有异议时,以导航地图等方式核定里程数,并作为结算依据。

第八条 私车公用报账要求:由用车人提供与行车有关的正规发票,报账程序:凭《私车公用申请单》和正规发票(油费、高速通行费)→销售部门负责人签字→车辆管理员和公.司办公室负责人审核→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定票据合规性和签字→分管领导签字→总经理审批。

第九条 其它情况需私车公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起实施。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.司办公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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